建督撤字〔2021〕11号 | ||||
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茂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5年1月21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鹭乡逸景商住楼工程”申报指标为25层,实际指标为6层,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8月1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42号),你单位于9月7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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