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26号 | ||||
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8月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甘孜县城区排水二期工程施工”、“大安区隆富路建设工程二期项目”、“富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工程施工”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9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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