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60号

谢长海:

  2018年11月17日,位于肥东县长江东路与桥头集路交口的肥东新城吾悦广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肥东县人民政府关于肥东县新城吾悦广场“2018.1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东政秘〔2019〕45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7号),你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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