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55号

王维平:

  2018年8月12日,在高新区南经十四路东侧电子八所项目工地,一名工人在拆除吊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淮南市山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新区电子八所“8.12”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淮高(山)管〔2018〕96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吊篮施工方案和安拆人员督促整改不到位,对事故负有主要监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4月25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我部决定给予你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停止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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