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所辖丰泽、安溪、南安、德化等4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泉州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涉及的杨某锵等13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一案,以及7起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对杨某锵等13名被告人和7名失职渎职、受贿公职人员判处刑罚。
2020年3月7日,位于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上村社区南环路1688号的欣佳酒店所在建筑物发生坍塌事故,坍塌的建筑物系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综合楼,因长期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坍塌,造成29人死亡、42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杨某锵违反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规定,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杨某锵等人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
相关责任人及欣佳酒店承包经营者在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采取紧急疏散等措施,最终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及严重经济损失。杨某锵还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使违规建设的欣佳酒店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杨某锵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致使欣佳酒店建筑物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亦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查明,福建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建筑物可靠性鉴定与抗震研究所承担检验职责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对欣佳酒店建筑物进行房屋质量检测时,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仍违反技术标准要求,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李某生等2人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明知杨某锵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为欣佳酒店建筑物建设、夹层隔间、消防备案绘制建筑施工图纸,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张某辉、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刘某礼、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吴某晓等7名公职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徇私枉法、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等犯罪行为。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对杨某锵(欣佳酒店实际控制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对其余12名同案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行贿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对张某辉(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原副局长)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对刘某礼(泉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应急通信与车辆勤务站原站长)以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零二千元;
对吴某晓(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治安大队一中队原指导员)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对其余4名公职人员分别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四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调查报告显示:
直接原因1、建筑物增加夹层,竖向荷载超限,是导致坍塌的根本原因;
2、焊接加固作业扰动引发坍塌。
事故责任单位泉州市新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将欣佳酒店建筑物由原四层违法增加夹层改建成七层,达到极限承载能力并处于坍塌临界状态,加之事发前对底层支承钢柱违规加固焊接作业引发钢柱失稳破坏,导致建筑物整体坍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