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欠薪 北京发布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新规

中新网北京9月15日电 (记者 杜燕)为促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即日起实施,从源头上预防欠薪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办法》,以注重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利益平衡为导向,在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明确了具体措施。

比如,《实施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分包企业不再办理工资保证金;缴存形式更加灵活多样,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建立工资保证金,鼓励企业使用银行保函或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存储,给予企业更大的自主选择权;在落实国家规定存储比例范围内,根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额,分四个档次具体规定了保证金存储比例,每一档次设置了最高缴存限额,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2个以上在建工程项目的,存储比例可以下浮,减轻企业资金占用压力。

同时,结合分级分类信用监管,建立与企业征信相挂钩的管理机制,发挥工资保证金制度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对连续2年和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保证金实行减免措施;而对存在拖欠工资行为,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在处理处罚的基础上,还将相应提高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体现差异化管理原则。

为规范工资保证金管理流程,《实施办法》对存储协议的签订、备案制度、动用程序、限期补足、资金返还、账户注销等方面制定了完整详细的流程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立、备案、撤销办理流程更加简化,并就相关程序性文书制作了模板,方便企业操作。

此外,《实施办法》强调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杜绝保证金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明确规定,工资保证金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拖欠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能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支付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实施办法》明确,保证金账户管理形成完整严密的闭环,政府部门只行使监管权力,不涉及任何收费。一旦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如果施工总承包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办银行或担保、保险机构需按照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将拖欠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均无权启用和调配账户资金,从制度上杜绝保证金随意支取、挪用问题。

据介绍,2008年,北京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工资保证金制度。2018年,在全国率先实施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尽量减少企业资金占用,累计为2671家施工企业释放资金压力17.75亿元。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累计为1400家符合保证金撤销条件的施工企业办理了撤销账户手续,涉及金额7.43亿元;免去分包企业办理保证金义务,涉及金额9亿余元。

今年1-8月,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查处拖欠工资案件4860件,为13517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6669.53万元。其中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3027件,为7321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2286.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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