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以下简称《预案》)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
《预案》从灾前应急预防、灾后临时处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灾后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4个方面,对农村住房应对洪涝灾害时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
比如,在灾前应急预防方面,《预案》明确,乡(镇)政府应根据以往洪涝灾害历史、近期气象状况及暴雨预警信号等级,预先划定农村住房风险区、安全区。
在灾后临时处置方面,要求遭受洪水影响的农村住房,农户在进入前应首先查看房屋墙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础或地面有无沉陷、楼(屋)面有无坍塌等情况。
《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指南》明确,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两类。
其中,“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9.06 宗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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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的通知 建办村函〔202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