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罚字〔2021〕39号 | ||||
四川盛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4日,位于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施工现场,安拆人员在对现场起重塔吊加装标节提升作业工程中,发生塔吊起重臂失稳垮塌事故,造成现场3名安拆工人死亡。根据《宜宾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工程“2019.2.24”塔吊垮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宜应急批〔2019〕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单位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租赁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公司负责人弄虚作假,采取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挂靠报备造假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任命无资质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冒名用报备项目经理“杨玲”名字签字),项目部在塔吊租赁和日常维护保养环节失管,造成塔吊顶升现场安全隐患突出,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我部于2021年4月2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1〕11号),你单位于2021年4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鉴于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的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予以折抵,决定不予执行停业整顿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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