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重视房屋安全问题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访全国政协委员、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设计的标准也经历数次更新、不断提高。相较而言,早期建设的房屋设计标准不高,业主在使用过程中常常出于功能或环境改善的需要进行装修拆改,甚至改变承重结构,易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既有房屋安全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常委、九三学社江苏省委主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深入关注房屋安全问题,带来了“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提案”和“关于围绕农民之关切,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的提案”。

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快速城镇化过程,截至2019年年底,我国城镇存量住宅已达到340亿平方米左右。至今,建于改革开放早期的房屋房龄已超过30年,按照我国住宅建筑50年设计使用年限的标准,许多既有房屋已经处于全生命周期的“中老年”时期。

  周岚对《中国建设报》记者表示,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要求,房屋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安全责任意识不强,其主体责任也因缺乏强制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加上我国城市房屋主要类型为多层和高层建筑,个别房屋产权人的违规改造可能引发全楼的安全事故。因此,必须从源头强化责任约束,压实房屋产权人的主体责任,改变“房屋安全主体责任人漠视,政府及主管部门焦虑”的不合理现状。

  房产交易和抵押,是房屋产权人的资产利益实现的重要途径和方式。目前,房产交易和抵押的资产价值评估,主要是依据不动产权证书上的房屋基本信息,而未将房屋全生命周期中的质量安全性能纳入考量。

  周岚在“关于统筹发展和安全,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提案”中指出,上述状况,使得房屋产权人可以不受安全责任约束转让、抵押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受让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则无法全面科学评估房屋价值,可能因误判导致经济损失和市场风险,同时也容易导致安全风险的“转嫁”,不利于压实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对此,周岚建议专门制定“城市既有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或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将房屋安全状况纳入房产交易、抵押和不动产登记管理,为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健全完善基于房屋全生命周期的房地产价值科学评估办法,将房屋质量安全性能作为重要因素纳入考量,建立起安全管理的价格传导机制。二是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房屋质量安全信息、房产交易信息,与金融机构的房产抵押信息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及时关联共享。三是突出加强对危险房屋的管理,对通过系统排查鉴定为危房和有安全风险隐患的房屋,应明确房屋产权人在未采取安全加固等举措消除险情之前,有责任和义务将房屋安全情况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时授权相关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或限制交易、抵押、租赁等强制措施,以压实房屋产权人的安全主体责任。

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并把乡村建设作为“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任务。

  周岚在“关于围绕农民之关切,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的提案”中指出,乡村建设行动的内容综合丰富,其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农房建设,它是农民群众世代传承的利益关切。2020年山西襄汾聚仙饭店(系改造为经营用途的农民自建房)坍塌造成29人遇难的重大事故,暴露出了当前我国在农房建设、改造和功能转换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失问题。

  周岚告诉《中国建设报》记者,目前我国针对乡村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缺乏,建筑法明确其监管适用范围不包括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而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距今已有20多年,已不能适应乡村发展的现状要求。其间,部门管理职责也有所调整:2018年机构改革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已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调整至自然资源部门;宅基地管理,已从原国土资源部门调整至农业农村部门。

  在现有的法规框架和部门职责下,农房建设管理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多个职能部门。这也反映出,当前农房建设及安全管理,存在着权责不清晰、权责不对等的问题,不利于下一步乡村建设行动的顺利开展和有效实施。

  周岚指出,相较于城市房屋建设管理,农房建设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环节,唯一的行政许可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但目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主要考虑规划和土地相关事项。因此,新建农房建设质量管控缺少有效抓手,既有农房的改造及用途转换,也缺乏必要的管控手段。

  对此,周岚建议,围绕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财产安全,结合“十四五”规划和乡村建设行动统筹谋划,尽快理顺农房建设管理机制。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建议国务院颁布“农房建设管理条例”或明确相关部门牵头制定部门规章:

  关于新建农房,要尽快建立农房建设质量管控制度,一是参照城市房屋建设管理增设施工许可证发放环节,二是将施工许可相关内容合并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环节;关于既有农房,重点聚焦关注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用房,农房转为经营用途的应要求经营人在开业前委托专业机构完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留存备查;建立农房质量安全信息系统,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和农房确权登记等信息关联共享;加强乡镇基层建设管理的队伍建设,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技术指导,建立健全乡村建设工匠制度,确保有专业力量支撑乡村建设行动顺利实施。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3.08 记者 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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